【塑料機械網 塑說各地】 為廣泛征求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蚌埠市決定將于8月20日上午召開《蚌埠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征求意見稿)》聽證會。
《蚌埠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是為了預防和治理塑料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規定》指出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多元參與、源頭管控、分類推進的原則。
《規定》明確在蚌埠市行政區域內具體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種類、禁止時間、區域和行業領域實行名錄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生產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在禁止區域和行業領域銷售;
·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使用或者提供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被檢查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生產銷售和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獲取的單位或者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弄虛作假,阻撓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或者12345市長熱線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由查出違法行為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那,違反規定時如何處罰?
·違反規定,生產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在禁止區域和行業領域銷售的,由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使用或者提供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經營者由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中心)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中心)應當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由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生產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地方標準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銷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地方標準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銷售冒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專用標識,假冒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違反規定,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阻撓拒絕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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