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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審議
2019年11月28日上午,分組審議《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谷雪芬委員建議,一、第23條提到批發大型超市市場使用塑料袋,餐飲、賓館等使用一次性產品,法律責任里應該對應提到違反規定怎樣處罰建議把處罰盡量寫得具體一些,便于執行。二、第23條第3款“提供一次性的木質筷子”,可以改為“一次性餐具”。
王亮委員建議,一、處理好整體推和分步推的關系,實行差異化管理要有區域性分類。二、應增加“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的內容,并加強監管。三、不應統一要求設區的市和縣都建設滿足當地生活垃圾處理需要的焚燒發電廠,而應根據實際按區域統籌規劃建設。四、第37條分類處置方法應該更符合科學要求。
武鳳英委員建議,一、多搞一些調研,先把農用地膜超薄塑料袋及一次性用品管理好。二、關于垃圾處理。垃圾處理背后是經濟實力、財政實力,現在的垃圾處理企業都是靠政府補貼,垃圾量達不到一定規模,企業不敢建。建議要實事求是,結合河北實際加強研究論證,分類分層管理,賦予發電廠、水泥廠垃圾處理相關資質,以降低垃圾處理的成本投入。
王海波委員建議,第23條關于“一次性”和“可降解的塑料”問題建議再研究、再斟酌。
第二次審議
5月31日,在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提請二次審議。條例(草案)增加了對一次性餐具的限制性條款;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鼓勵性條款;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等內容。
條例(草案)提出,餐飲、住宿、娛樂、洗浴、洗車等經營者,應當以能夠多次使用的產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產品,采取環境保護提示和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量。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商品批發、零售場所的經營者應當銷售或者提供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
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積極推廣替代產品,規范塑料廢棄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產、流通、使用、回收、處置等環節的管理制度。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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